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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正能集团阀门招标

发布时间:2021-07-09        浏览量:265次        发布公司:内蒙古正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    

招标文件

技术规范

1总则

1.1本技术规范书用于内蒙古正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兰炭技改电动执行机构,它提出了该系统的主要功能、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和有关方面的要求。

1.2本技术规范书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书和最新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3供方提供的电动执行机构应有在同等行业两年以上成功运行业绩,不得选用没有实践经验的电动执行机构。

1.4 供方提供的电动执行机构应和需方控制系统的整体设计方案相协调,并无条件地满足其要求。供方对供货范围内的电动执行机构(含附件)负有全责,不允许分包,所有设备的型号规格需得到需方确认。

1.5 本工程工作语言为中文。

1.6 如对本招标文件有偏差(无论多少)都必须清楚地表示在本招标文件的附件7“差异表”中。否则将认为供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招标文件和标准的要求。

1.7在签定合同之后,需方保留对本技术规范书提出补充要求和修改的权利,供方应承诺予以配合。如提出修改,具体项目和条件由供需双方商定。

1.8 供方提供的一体化调节型电动执行机构应是先进的、安全可靠的、高质量的原装进口的一体化智能型产品。供方提供的一体化开关型电动执行机构应是先进的、安全可靠的、高质量的国产中外合资产品。

1.9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与供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9.1引用标准

本技术规范书中涉及的所有标准,均为截止到需方发出本监测系统订单之日的最新版本。若发现本技术规范书与参照的标准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供方应向需方指明。供方也可提出其它相当的替代标准,但需经需方确认。

1.10 本技术规范书经供需双方认可后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规范和标准

2.1  见仪表清单

3 设计和运行条件

根据伊金霍洛气象站近三十年的地面常规气象资料,其主要气象要素特征如下:

地震烈度:                        7度

年平均气温:                      6.9℃

极端最高气温:            37.4℃

极端最高气温:            -29.7℃

年平均气压:              867.7hPa

年平均相对湿度:                   50%

年平均降水量:            340.7mm

年平均风速:                       2.6m/s

冻土深度:                         180cm

全年主导风向:           NW

4  技术要求

总线接口和红外线

电动执行机构的机械部件与电子单元在设计原理、制造工艺、及整机性能上均应是先进的、安全的、可靠的、高质量的定型产品。

4.1一体化调节型电动执行机构

4.1.1应为一体化智能型:执行机构必须带一体化智能型控制单元,控制单元必须带CPU,主要参数可通过编程设定,具有故障自诊断功能,且操作调试简便。当采用进口产品时,所供进口产品应为原装原产地出产,交货时应提供原产地证明书。

4.1.2调节型电动执行机构可以通过自配的精确定位装置(随执行机构一体化)接受DCS系统输出的4~20mADC模拟信号,确保电动执行机构和自动调节系统的接口协调一致,组成完整的闭环控制回路。

4.1.3调节型电动执行机构可提供一个内部供电的电气隔离的4~20mA阀位反馈信号。使定位器的输入信号与阀位反馈信号本身即为共地连接,保证调节性能。

4.1.4调节型电动执行机构的每小时最大操作次数不应低于1200次。

4.1.5买方仅提供380VAC动力电源和4~20mADC控制系统指令。

4.2 一体化开关型电动执行机构

4.2.1应为一体化智能型:执行机构必须带一体化智能型控制单元,控制单元必须带CPU,主要参数可通过编程设定,具有故障自诊断功能,且操作调试简便。当采用进口产品时,所供进口产品应为进口国原装原产地出产,交货时应提供原产地证明书。

4.2.2开关型电动执行机构的智能型控制单元应具备无触点电子式电机换向功能。

4.2.3开关式的电动执行机构,允许接通次数应至少可达每小时600次

4.2.4买方仅提供380VAC动力电源和控制指令(均为无源干接点)。控制指令为开、关、停(均为3秒短脉冲信号),电动执行机构应具备开、关自保持功能。

4.2.5电动执行机构应具有结构简单、性能可靠的双向过力矩保护装置和行程限位保护。

4.2.6电动执行机构应具有可靠的制动功能,以防止电动机惰走,卖方在报价时应详细说明采用的制动方法及性能。

4.2.7电动执行机构在失去电源或信号时,应能保持在失电或失信号前的原位不动,并可输出报警接点。

4.2.8电动执行机构应配置手轮,在电动操作脱开时,能安全地合至手轮操作位置。

4.2.9电动执行机构行程的始终端,应装设限位开关,并至少提供开关限位各一付给用户使用。

4.2.10电动执行器配供功率控制组件,即电动执行器所需的控制组件随电动执行器配供并与执行机构一体化布置。同时,投标人应说明采用功率控制组件的名称及类型。

4.3电动执行机构应能在以下的工作条件中连续稳定工作:

环境温度:-25℃~ +60℃

环境相对湿度:10~95%

4.4电动执行机构主要技术指标:

基本误差:≤±1.5%

回差:≤1%

死区:0.5~3%可调(仅对可调型电动执行机构)

阻尼特性:≤3次半周期(仅对可调型电动执行机构)

全行程时间:

≤35s±10%(对额定力矩≤6000 N · m);

≤45s±10% (对额定力矩>6000 N · m)

启动特性:电源电压降至负极限值时,执行机构能正常启动。

绝缘电阻:

输入端子与机壳间:≥20MΩ

电源端子与机壳间:≥50MΩ

输入端子与电源端子间:≥50MΩ

绝缘强度:

在下列试验条件下,应不出现击穿和飞弧现象。

输入端子与机壳间试验电压与频率:500V  50Hz

输入端子与电源端子间试验电压与频率:500V  50Hz

电源端子与机壳间试验电压与频率:

<60V

500V

50Hz

130 ~<250V

1500V

50Hz

250 ~ 380V

2000V

50Hz

4.5环境温度每变化10℃,执行机构输出行程变化应不大于额定行程的0.75%。电压从公称值分别变化到正、负极限时,输出行程变化应不大于额定行程的1.5%。

4.6 48小时的漂移应不大于额定行程的1.0%。

4.7执行机构在频率为10~150Hz,位移幅值为0.15mm分别承受三个相互垂直的方向,各振动30min的正弦扫频试验,行程下限值和量程变化应不大于额定行程的1.5%。

4.8执行机构在包装条件下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连续冲击试验,试验后基本误差和回差应符合4.4条规定。

4.9调节型执行机构在额定行程50%附近,以接通持续率20~25%,每小时接通次数1150±50次运行48小时,基本误差和回差应符合4.4条规定。

4.10执行机构外壳应为全金属外壳,表面涂镀层、面板及铭牌均应光滑平整、紧固件不得松动,可动部件应灵活可靠。

4.11电动执行机构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7。

5  设备规范

5.1电动机

三相鼠笼式电动机应具有良好的伺服特性,即具有高的启动转矩倍数,低的启动电流倍数和小的转动惯量,并应具有电机的过热保护和断相保护功能。电动执行机构应具有可靠的制动功能,以防止电动机隋走,供方在报价时应详细说明采用的制动方法及性能。

5.2本招标书附录所列执行机构清单中型号规格项的力矩大小为计算值,为保证执行机构有足够的扭矩裕度,供方选型时的力矩值按安全系数不小于1.20进行计算。

 

5.3减速器

减速器是执行机构的传动机构,要求结构紧凑,制造和装配精密,具有较大的传动速比。供方在报价中应详细说明减速器的结构形式。

5.4行程控制机构

采用凸轮机构触动正、反方向的行程微动开关,以控制执行机构的行程。行程微动开关的技术要求如下:

接点开关容量:220VAC  3A,110VDC 1A

始终端可调范围:0~20°70°90°

机械寿命:不低于107

数量:开、关向各1DPDT接点(供需方使用)

5.5转矩限制机构

电动执行机构应具有结构简单,性能可靠的双向转矩限制装置。机械过力矩或电子过力矩装置。借助行星齿轮在传递力矩时产生的随力矩大小而改变的偏转,带动压缩测力弹簧,以触动转矩微动开关。转矩微动开关的技术要求如下:

接点开关容量:220VAC  3A,110VDC  1A

始终端可调范围:0~20°70°90°

机械寿命:不低于107

5.6位置变送器

位置变送器应能输出隔离的4~20mA信号,应满足下列条件:

输出电流信号:4~20mADC

供电电压:24VDC

负载电阻:≥750Ω

线性误差:0.5%

5.7控制装置

控制装置由电源分配电路、比较电路、逻辑及保护电路、放大驱动电路、制动功率放大电路等组件构成。能够接受远方信号:

模拟量输入:4~20mADC/≤250Ω

或开关量输入:无源干接点

能向远方提供双向行程接点、双向转矩接点及电源丧失、齿轮卡涩等故障信号(无源接点);对于可调电动执行机构,控制装置应提供4~20mA位置反馈信号。当失去电源或信号时,电动执行机构应能处于预先设定的位置(全开或全关或原位),并提供报警用的输出接点。

5.8手-电动切换装置和手轮

当执行机构带电,离合器杆分离,执行机构自动处于电动状态。当离合器杆打到手动位置,可通过手柄进行手动操作。应合理地考虑锁定组件,以保证安全操作电动执行机构。

5.9就地操作组件

提供远控/停止/就地切换装置以保证电动执行机构处在不同的控制状态下。提供开/关转换开关,使电动执行机构在就地控制方式下能完成操作。

5.10智能功能

所有调节型电动执行机构应表现一定的智能功能。主要表现在基于微处理器的自诊断功能,液晶指示窗;方便的参数设定,不需要打开机壳,通过手操器就可对电动执行机构进行参数整定和就地操作,工作电路电源故障时,不需要电池或备用电源供电即可保持阀位。

5.11 电源

5.11.1 需方提供的电源等级为:三相电源:380V / 220V±10% 50Hz±1%。

5.11.2供方应考虑系统所必须的隔离装置。

6 设计界线

6.1需方工作

6.1.1 需方负责确认供方的方案、原则和提供有关的资料和技术文件。经需方认可后才能作为正式文件。

6.1.2 需方负责设计下列内容:

电动执行机构详细清单设计。

电动执行机构所需电源的来源设计。

6.1.3 需方负责全套装置的安装工作(包括设备的布置、电缆的敷设、现场接线等)。

6.1.4设备的验收、卸货及贮存。

6.2供方工作

6.2.1供方应根据本技术规范书和需方提供的设计资料进行电动执行机构的选型,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书所必需的硬件、软件和各项服务,并提供系统操作说明、设备清单、控制接线图、仪表样本、电源要求、安装要求、接地要求等相关文件。

6.2.2供方还应负责按照需方的要求提供电动执行机构与控制系统(DCS)的接口。

6.2.3 向需方提供各电动执行机构的电源负荷要求。

6.2.4 根据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按时发送整套系统。

7.  供货范围

本期工程安装内蒙古正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焦化炉,在本招标书附件中列出了焦化炉电动执行机构清单

供方提供焦化炉电动执行机构(应包括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数量)。

单台电动执行机构应至少包括:

a. 电动机(三相)

b. 减速器

c. 开关和信号装置 (包括力矩开关、行程开关、位置发送器、机械位置指示等)

e. 手动操作机构

f. 控制电路

g. 安装附件等

h. 备品备件(分项报价)

i. 调试软件一套,并保证需方方能使用执行机构的所有软件功能。

8  安装调试要求

电动执行机构在现场安装调试过程中,供方应对设备的性能和内部接口问题负全责。

9  质量保证和试验

9.1检查与试验

供方应对控制装置进行全面的检查与试验,并提供出厂试验报告书,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交需方。

对监测系统的工厂试验,需方应派代表参加,供方应在进行试验前规定的时间内通知需方。有关需方参加的试验项目及试验进度由供需双方在签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列入合同。

 由需方进行整套系统的起动调试工作。供方进行指导,在调试过程中发现的所有技术问题,包括设计和制造等问题均由供方负责解决。

9.2质量保证

1)供方应在开始制造之前,向需方提供一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文件及准备正式使用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目录清单;并提供一份制作加工进度表(包括检查和试验项目)。以便需方决定哪些部分进行现场检查,并事先通知供方。

2)供方应采取措施确保产品符合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3)在图纸设计和材料选择方面应准确无误,加工工艺无任何缺陷和差错,技术文件及图纸要清晰、正确、完整,满足安装、起停、正常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4)设备应在工厂内通过模拟试验进行检验。

10 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见附件5: 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1  包装及运输

11.1包装

    供方所供设备部件,均遵照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条件进行包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单独包装和发运,并特别注明。

11.2 标志

11.2.1 设备标志            

设备应装设用不锈钢材料制作的金属铭牌,金属铭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设备名称、设备制造厂名称、制造年月、制造厂产品编号、制造许可证编号、设备型号、设计编号等。标志应醒目、整齐、美观。

11.2.2 包装标志

1)供方所供设备的包装,都标明合同号、主要设备名称的标签。

2)对装箱供给的设备,应在箱子的两面注明如下内容:

合同号;装运标志;目的港;收货人代码;设备名称和项目号;箱号;毛/净重;外形尺寸;长×宽×高。

11.3 运输

部件重量和体积的限值应按有关运输方式的规定。

 

 

附件2  供货范围

1  一般要求

1.1本技术规范书规定了合同的设备供货范围。供方保证提供的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附件设备清单的要求。

1.2 供方应按招标文件中附表的格式填写电动执行机构的型号,并提供详细的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注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如果本合同附件未列出和/或数量不足,供方仍需在执行合同时补足。

1.3 供方应提供所有安装和检修所需专用工具等,并提供详细供货清单。

1.4 提供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并在投标书中给出具体清单。

1.5 供方应对调节型电动执行机构和开关型电动执行机构分别报价。

1.6 供方应承诺因本工程施工中需要增加电动执行机构时,其单价不高于本合同相应仪表的单价。

2. 供货范围

供方应确保供货范围完整,以能满足用户安装、运行要求为原则, 在技术规范中涉及的供货要求也作为本供货范围的补充,若在安装、调试、运行中发现缺项(属供方供货范围)由供方补充。

2.1供货明细表

供方应按下表提供各设备、配件等细化清单,以便需方确认。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设备价

备注

 

 

 

 

 

 

 

 

 

 

 

 

 

 

 

 

 

 

 

 

 

 

 

 

 

 

 

 

 

 

 

 

 

 

 

 

 

 

 

 

 

 

 

 

 

 

 

 

 

 

 

 

 

 

 

 

 

 

 

 

 

 

 

 

 

 

 

 

 

 

 

 

 

 

2.2 专用工具清单

序号

名 称

规格和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设备价

备注

1

手持式通讯终端

 

 

 

 

 

 

 

2

其 它

 

 

 

 

 

 

 

 

2.3 备品备件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设备价

备注

1

 

 

 

 

 

 

 

 

2

 

 

 

 

 

 

 

 

3

其它

 

 

 

 

 

 

 

 

 

 

2.5 进口设备与部件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设备价

备注

1

 

 

 

 

 

 

 

 

2

 

 

 

 

 

 

 

 

3

其它